時論廣場》基隆人爲何不能護海公投?(吳威志)
基隆市長謝國樑表示,護海公投第一階段的補正通過,符合地方自治事項,可開始下一階段程序。(徐佑升攝)
基隆市長謝國樑宣佈,臺電在基隆協和電廠外海興建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引發的「護海公投」進入第二階段連署。中選會卻認爲,內政部已認定此並非地方自治事項,不得再次補正,基隆市政府的補正違反規定。護海公投能否舉辦仍有變數,但依地方自治的精神,中選會應該尊重基隆人舉辦地方公投的權利。
此案肇因臺電計劃在外木山海岸建「四接」,導致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發起公投連署反對填海造陸;當時的基隆市長便是現任內政部長林右昌,將公投案陳報行政院審定,今年2月內政部認定「非屬地方自治事項」。但謝國樑上任市長後核可進入第二階段連署,理由有二:一是補正公投主文,將區域原爲「基隆市的海岸及海域」補正爲「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另一理由是,這次審查屬於前次補正的「補充說明」,並非中選會所說的第二次補正,覈准並無不妥。
其中差異之處在於前者「海岸及海域」涉及國土規畫,權責在中央主管機關;後者改爲「水產動植物保育區」,不僅範圍限縮地方區域,更在表達地區人民的意見;基於《公投法》第1條明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爲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若地區民衆連表達意見的機會都遭剝奪,反而對憲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形成不利影響。
更何況以《公投法》第30條規定之原理而論,除憲法、法律、自治條例複決案外,其餘提案都屬「諮詢性公投」,本於主權在民,讓基層民衆能夠表達意見,提供地區人民反映公共政策的管道與機會,這是民主憲政最基本的訴求與保障。尤其電廠是要蓋在基隆,受利也好、受害也罷都是基隆人,爲何不能自己公投?
另外,雖然《公投法》第26條規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但此一條文除了所知主管機關內政部得以認定外,也還延伸出另外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如果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沒有疑義時,也無須報請行政院認定;另一種是行政院認定是提供給地方政府加以補正,或爲符合地方自治事項重新提案之指導。
畢竟,尊重民意與主權在民是許多法制的共通原理,例如《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爲,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爲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甚至第23條規定「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爲當事人。」足見公投是溝通地方意見的良方,不然難道要全體連署人或當地公法人聲明權利或利益不可嗎?
其次,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也同樣尊重地方人民的意見,不僅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包含縣(市)政府;第5條更規定「開發行爲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在第4條還規定「事前公開說明及審查」;此處可證,地方對開發行爲具有相當主權在民的權利。
事實上,《公投法》第2條雖訂有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但只要地方自治事項有關的重大政策均可適用,並未對「重大政策」做嚴格區分,其目的在維護「憲法主權在民」的理想,所以臺電建設難道不能先行詢問地區居民的意見嗎?難道不能讓地方有另一種推動能源轉型與市政發展雙贏的方案嗎?難道要當地民衆紛紛跳海表達,才能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視嗎?
(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