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臺南議長案無罪判決 三大危機(吳楚仁)
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歷經1年多的審理,臺南地院29日宣判,議長邱莉莉(左)、副議長林志展(右)等10名被告均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地方法院以4大理由,將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的10名被告均判處無罪,引發各界非議,認爲判決有違一般常理,被「政治解讀」是送給賴清德520就職的禮物。檢視這個判決,有3個待解的爭議,恐怕會引發3個危機效應。
首先,臺南地院認爲邱莉莉在案發時,「尚無從預測有關後續正副議長選舉之情」,所以無罪判決。但是,依據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5658號判決指出,「投票行賄罪只需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爲一定之行使者,即足當之,不以選舉委員會已經發布選舉公告或選舉人名冊公告爲必要,且其行爲主體不以已登記爲候選人者爲限,即非候選人亦得爲本罪之行爲主體」。
也就是說,不管當時邱莉莉等人,是不是已經在「謀議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以達邱莉莉當選議長之目的」,他們已符合行使者的條件,更何況,邱莉莉在當時的民進黨內聲勢已是衆所周知的議長提名人,法院的判決恐與現實嚴重脫節。
其次,方一峰真的「顯然未生任何畏怖之心」嗎?在當時選情暗潮洶涌,社會上屢傳選舉暴力的情勢下,方一峰在選舉前被人「請上車」,又違反常情把妻小安置在孃家,自己「住」在議會,即使派出所就在附近,但他恐怕是連報案的機會都沒有吧?法院不思前後因果內幕,只看表象,是不是有失調查職責?
最後一個爭點是,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3355號判決曾指出:「不正利益,則係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對方一峰或李鎮國等人來說,在當時的社會氛圍與政治競爭下,除了「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之外,他們自己與家人的生命安全,或者政治前景,會不會是他最在乎的「不正利益」?難道真的沒有對價關係嗎?
而這次臺南地院的判決,恐怕也會引發下列的危機效應。第一,法院認定本案是「換票非賄選」,會不會引發各民意機關模仿?第二,賄選時只提政治承諾而不拿現金,是不是就可脫罪?第三,若使用「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法院就會認定「不令人心生畏懼」嗎?
社會期待臺南地檢署提起上訴,這次,檢方雖然因爲未及時補件而導致部分監聽失去證據效力,但是,檢調仍不乏其他有力證據的監聽譯文,應可逐字逐頁重新審視譯文,找出違法關鍵。
再則,法院判決明顯沒有重視「證人初供」,是檢方上訴的有利要件。即使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594號曾指出並無「案重初供」之原則存在,但是,現行法實務中,證人在法庭外向檢察官的陳述,當證人筆錄較爲可信時,法院可將之採爲證據。因此,檢方若能補強方一峰等證人的改口理由,證明他們是事後受到議會或社會環境等影響而改口,就有機會翻案。(作者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