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我們需要什麼樣的代議士(翁曉玲)
選罷法排黑條款通過。資料照
立法院近期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其中第26條新修正規定,除保留原先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等罪者不得參選外,新增曾犯國安三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包括判決免刑或宣告緩刑)、和其他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並判處10年以上重刑者,以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均禁止登記爲候選人。
此次修法打擊面甚廣,且帶來不小的政治衝擊,有多位現任立委、議員和縣市長將喪失下屆參選資格,還有些「黑金槍毒」犯罪前科者的從政大夢告吹,例如因《洗錢防制法》遭判刑入獄的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將因此終身不得參選。這項規定無疑打亂了積弊已久的選舉文化,讓政壇競爭重新洗牌。不少政界人士批評這是充滿算計的政治性修法,法界人士亦質疑不分情節與量刑輕重,及有罪判決定讞與否,一律禁止當事人參選,涉及違反比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一行爲不二罰」原則等,嚴重侵害人民參選權,有高度違憲爭議。
值得玩味的是,這項以貫徹清廉參政、掃除黑金黑道參選、端正選風的立法,竟引起政壇強勁反彈,而且一面倒的聲援捍衛「黑金槍毒」更生人之「參政權」。臺灣政壇向來不太重視更生人的人權,這回熱心程度,令人匪夷所思。
臺灣實施民主選舉多年,選風始終未回正軌,黑金黑道介入選舉已是公開秘密,議會殿堂亦有不少有前科或有案在身的民代。有民間團體調查2022年全國現任885名議員中,有高達136名具前科紀錄,比例達15.37%;另再調查2022年全臺地方選舉1677名議員候選人,有195位具犯罪前科,比例達11.6%;若就單一縣市來看,甚至有縣市的前科候選人比例約達25%。這個結果令人震驚與感慨,臺灣竟有1/6議員有犯罪紀錄,且多與貪污賄選、暴力、槍砲及酒駕等犯罪有關。這樣具有重大人品道德瑕疵之人,基本上去找一般工作都困難重重,但他們竟是我們的民意代表。
在代議民主國家,選舉乃是核心要素,是實現代表民意和公衆參與的重要手段。公民通過選舉方式選出政府治理代表,託付給他們極高權力,讓他們參與政府決策和政策制訂。這些被賦予重責大任的代議士,理應具備較高的知識專業和人品素質,因爲治理國家不僅需要知識能力,還需要在重大事項上做道德判斷與權衡,同時亦需要有抗腐蝕的能力,才能抵抗權力帶來的一切巨大誘惑。
然而代議士制度不如想像的美好,在現實民主中,選民常是非理性、講人情和重私利的,故難以期待選民能慎選出賢能兼備的代議士,還不如對代議士的資格選任、監督機制及選舉過程進行把關,較能改善代議民主缺失。
此次《選罷法》修法提高參選門檻,擴大「排黑」條款,其實是邁向清廉政治、提升民主品質的重要一步。民選公職人員的職務與公共福祉、國家利益有密切關係,故對其採取較爲嚴格之參選資格要件,依據大法官釋字584號解釋之意旨,應無不妥。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曾犯性自主罪的更生人開計程車,《教師法》禁止曾犯貪污罪、性侵罪,和學校性平會決議有性騷、霸凌情事之教師,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選罷法》不過是採相似立法,嚴格要求肩負治理政府神聖任務的代議士資格而已,有嚴重到違憲嗎?值得再想想。
(作者爲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