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出門沒戴口罩罰3000獲撤銷 高市衛生局提上訴被駁回
蔡姓男子於前年5月22日外出沒戴口罩被開罰3000,一審判撤銷罰單,衛生局上訴後,高高行駁回上訴。圖爲市長陳其邁開防疫記者會畫面。(本報資料照)
高雄蔡姓男子於前年疫情嚴峻時,到屋外查看油漆情況,遭稽查人員發現沒戴口罩舉發,蔡男不服遭罰3000元提起行政訴訟,高雄地院打臉市府「超前部署」,衛生局不服上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衛生局上訴確定。
前年5月新冠肺炎本土疫情3級警戒,高市府於19日宣佈「外出或於公共場域、室內空間未戴口罩者將立即開罰」。1名蔡姓市民於5月22日下午4時許,到屋外查看牆壁油漆情形,因沒戴口罩被員警攔下舉發,吞下3000元罰單。蔡男不服,主張衛福部21日才公告外出要戴口罩,28日又修正裁罰規定,從當天起外出沒戴口罩才得免經勸導開罰,但依據公告內容,28日前都應勸導,勸導不聽者才能開罰。
蔡男認爲,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標準應一致,他當天被稽查時,就有立即戴上口罩,按規定仍屬勸導期間,但警方未經勸導就直接開罰,因此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新冠肺炎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地方政府僅裁罰權,就其餘防疫政策的決定及措施並無事務管轄權,也就是說,對於外出未全程佩戴口罩民衆的裁罰決策權限在衛福部。
法官認爲,高雄市衛生局在審理中自承當時中央未授權各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民衆外出佩戴口罩處罰要件,高雄市政府既然無事務管轄權,開罰應屬無效的行政處分,且蔡男被查獲時,依中央公告規定「應先勸導」,衛生局未勸導就直接開罰,適用法律有誤,撤銷蔡男3000元罰單。
衛生局不服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以及發佈與解除,均屬衛福部權限,且高雄市當時並非疫情嚴重區,驟然發佈防疫措施,甚至未賦予任何緩衝及宣導期,一經公告立即裁罰,與衛福部發布的防疫措施不同,欠缺合理正當性。綜合事證後,駁回衛生局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