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超越憲法的陳時中
瘦肉精的殘留標準至今仍在立法院審查,衛福部9月30日就超前部署,發公文給地方政府,要求禁止瘦肉精豬肉的縣市必須修正自治法規,容許豬肉含有瘦肉精。顯然衛福部認爲民進黨立委溫馴乖順,一定會遵從衛福部的期望,以人數優勢壓倒在野黨,讓瘦肉精豬肉合法販售。遊錫領導的立法院淪爲衛福部的下級機關。
就算中央的行政命令過了立院這關,容許進口豬肉含有瘦肉精,衛福部也不該發文給縣市政府,要求縣市政府修改自治條例。因爲自治條例是地方議會立的,不是縣市政府訂的,衛福部找錯人了。
《地方自治條例》就是地方的法律,具有民意基礎的地方議會立法通過,衛福部不把民選的地方議員放在眼裡,自以爲該部的行政命令位階高於地方的法律,所以當衛福部說可以含有瘦肉精時,地方自治條例就必須配合修改。
衛福部的政治主張侵犯了憲法。縣市是憲法明令規定的自治團體,自治權力受憲法保障,中央與地方是均權關係。關於地方通過的地方法律,位階高低如何,憲法裡說得很清楚,中央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高於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至於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與中央行政機關逕行頒佈的行政命令,何者位階較高,憲法沒有着墨。
傳統法界認爲,不管是法律或是行政命令,只要是中央訂的就一定高於地方,持這說法的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下級機關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命令」,以及《地方制度法》第30條「中央破地方」的位階原則。但也有學說主張,如果同是行政機關發佈的行政命令,中央機關命令高於地方機關,這沒問題;若說中央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一定高於地方的立法權,這等於限縮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功能,違反憲政均權理論,忽略了地方自治權力受憲法保障的事實。
立法院比臺中市議會大,這沒問題,但行政院下的衛福部比臺中市議會還大嗎?這有疑義,但衛福部長陳時中卻認爲他比民選的臺中市議會議長張清照還大。
就算陳時中和張清照一樣大,甚至比張清照還大,地方議會通過的地方法律,針對瘦肉精采取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合法合憲。大法官738號解釋主張,爲了公益,地方自治條例可以制定比中央法律更爲嚴厲的管制標準。何況738號解釋談的是中央的法律與地方法律的關係,此次爭議,衛福部容許豬肉有瘦肉精,只是一紙行政命令,根本還不到法律層次。地方的法律比中央法律嚴,大法官說可以,地方法律比中央的行政命令還嚴,當然更沒問題。
若說陳時中爲了守護臺灣健康,硬要破壞法制,還可諒解,但違法亂紀卻是犧牲國民健康,只爲了護航美國豬肉商,這可不是衛福部的法定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