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首例!高中集會未到被記警告 花蓮男大生「憂跟着一輩子」告贏教育部
花蓮國立東華大學一年級學生的陳旻傑於去年就讀花蓮高中三年級時,因爲3次朝會未參加被記警告,向校方、教育部申訴後皆被駁回後,他便決定向花蓮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判決結果出爐,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確定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的原處分,而這也是該法條釋憲後,全臺首例依此獲勝訴的行政訴訟。
▲花蓮國立東華大學學生的陳旻傑高中時期未參加集會被記警告,向花蓮地院提訴訟獲勝訴,成全臺首例適用釋字第784號解釋。(圖/記者蕭可正攝)
陳旻傑目前爲東華大學臺灣文化學系大一生,16歲當選爲國民黨最年輕全國黨代表,而他因爲在去年的1月至4月間分別於學校朝會、防災演練時,無故缺席遭校方各記警告1次,他不服先於校內申訴,未果後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不料卻雙雙遭駁回,最後才決定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歷經1年多的時間,26日他拿着寫有「勝訴」二字海報表示,雖然並非全部撤銷、結果稍嫌不足,但會尊重並根據此結果2天后再向教育部提訴願。
陳旻傑表示,朝會未到一事便記過,顯然不符合教育部法規,覺得處分違法,還會「跟着他一輩子」,不但影響德育成績,損害受教權,或侵害他的名譽及人格權,影響日後升學依據,因此選擇提行政訴訟來進行相關救濟。
此外判決提及,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於2019年10月25日時釋憲,而教育部10月30日的訴願不受理決定,顯然未審酌5日前的釋憲,「學生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措施受侵害時,可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學校發出的警告、小過、大過等處分皆是行政處分,都可能影響學生名譽權、人格權」,認爲教育部當時以「非行政處分」不受理,不符合法條,因此判撤銷教育部原處分。
對此,花蓮高中迴應,此判決結果非花蓮高中敗訴,單純爲教育部應讓學生有機會得以申訴,另外提到,師生共同討論「不參加集會被記警告」一事,纔會駁回當時的訴願,強調學校若記警告,會給予銷過的機會,目前陳旻傑已畢業,那3支警告並沒有跟着他,若陳旻傑想提起訴願,尊重他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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