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得無理由開除 勞動部破除三大迷思
試用期的三大迷思,第一就是「僱主是否不需要理由可以直接開除」。勞動部表示,如果試用期滿後認爲勞方無法勝任工作,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資遣,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
第二,就是「不用付勞健保、加班費」。勞動部指出,試用期的員工與正式員工一樣,受勞基法的各項規範保障,包括勞健保、基本工資、一例一休,以及婚假、喪假、病假等休假。
第三則是「解僱不用給資遣費」。勞動部表示,如已確定要解僱試用期員工,僱主須依照規定發放資遣費,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未滿一年照比例計算。所以若是以月薪3.6萬元計算,試用期三個月屆滿後資遣應支付4500元的資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