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垣島旅遊遇車禍2個月後身亡 法官認「病死」保險免賠200萬
▲蕭姓男子到石垣島旅遊卻發生車禍,事發2個月後死亡,保險公司拒付理賠金。(圖/翻攝Google Map)
蕭姓男子到日本石垣島旅行發生車禍,返臺先被送往署立基隆醫院,而後轉診至臺北萬芳醫院治療,仍敵不過死神於事發後2個月死亡。家屬認爲,蕭男是因爲車禍受傷感染致死,但保險公司認爲他是死於肺炎,拒給付200萬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理賠金,家屬對此提告,臺北地院駁回;家屬不服上訴,但高等法院仍判家屬敗訴。
判決指出,蕭男於2016年5月24日到石垣島旅行發生車禍,造成肢體多處挫傷、閉鎖性骨折、右肺挫傷出血等傷害,於同年7月16日死亡;而他在出發前有投保個人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身故保險金額爲200萬元。然而保險公司認爲,蕭男死亡證明書記載爲「自然死亡」,原因是「肺炎並呼吸衰竭及多重器官衰竭」,並非意外死亡,因此拒給付保險金。
家屬指出,蕭男於出國前身體狀況良好,肺癌病情穩定,且2014年至2016年間均無就醫或治療紀錄,車禍發生前也沒肺炎跡象,是因車禍造成肺部腫塊、挫傷出血致死,肺炎是住院後發生,肺部功能喪失與車禍有直接關係。
案經高院審理認爲,日本沖繩縣交通事故證明書、診斷書記載蕭男「右肘關節打撲、腰部打撲(擦挫傷)」;但萬芳醫院的死亡證明書勾選是「自然死亡」,直接引起死亡疾病或傷害記載爲「肺炎並呼吸衰竭及多重器官衰竭」,對於死亡有影響的疾病或身體狀況爲「肺癌」。
此外,蕭男於萬芳醫院的門診紀錄、檢查報告顯示肺部惡性腫瘤已超過5年,階段治療結果爲穩定狀態,仍須定期追蹤,且臨牀醫學輔助判斷癌症之標準包含CA199腫瘤標記指數爲68,及CEA癌胚胎抗原檢查指數爲6.75,皆高於標準值,可見蕭男在車禍發生前3個月仍有就醫追蹤,癌症並未痊癒。
高院認定,蕭男死亡與車禍無關,不符保險契約的「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情況,4名家屬各請求50萬元無據,因此維持原判決,保險公司免賠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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