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超2000萬元,湖南省農業農村廳原黨組書記、廳長袁延文一審獲刑13年
6月18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湖南省農業農村廳原黨組書記、廳長袁延文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袁延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對袁延文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返還相關單位,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22年,被告人袁延文先後利用擔任共青團衡山縣委書記,衡東縣委副書記、縣長,衡東縣縣長、縣委書記,衡陽市委常委、耒陽市委書記,湖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湖南省畜牧水產局黨組書記、局長,湖南省農業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湖南省農業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湖南省農業農村廳廳長、黨組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企業或個人在涉農資金撥付、農業項目申報、龍頭企業評選、企業改制、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67萬餘元。
2012年初至2014年2月,被告人袁延文利用擔任湖南省畜牧水產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採取向下屬打招呼以及會議拍板決策等方式,夥同他人騙取國家涉農獎補資金人民幣50萬元。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袁延文的行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袁延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應依法予以懲處。鑑於袁延文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