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槍型打火機搶超商得手5000元 法官以非威脅生命兇器減輕其刑
陳姓男子持手槍型打火機行搶超商得手5000元,士林地院法官以歹徒以命令方式要求女店員交出財物手段尚非殘暴予以減刑。(圖:本報資料照)
陳姓男子去年2月因缺錢花用,持手槍型打火機進入超商,壓制身材瘦小的女店員,強盜5000元。士林地院審結,認定陳男並未持可能造成生命威脅的兇器,犯行尚非殘暴,且與被害超商達成和解,依法予以減刑,依強盜罪判處徒刑2年8月,另涉幫助詐欺取財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全案仍可上訴。
大學肄業的陳姓男子,前年11月出租帳戶給詐欺集團,導致3名民衆被騙15萬、12萬、3萬,警方循線查獲陳男到案,但他辯稱提款卡後遺失而遭詐騙集團利用,法官認爲,陳男將帳戶交給不相識的人,預見帳戶可能成爲詐騙集團的工具,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陳男去年2月11日上午9點半,假意進入超商購買商品,隨即埋伏在店外,10點多女店員走到倉庫旁補貨,店內只剩女店員1人,陳從後方抓住女店員的臉。女店員看到陳手中有一支小槍,知道與真槍大小尺寸不同,一度想要反抗卻被陳壓制,女店員因擔心被攻擊並未逃跑求救,陳拿走5000元后搭車離去,拉扯過程造成女店員則手部、前臂瘀青。
判決指出,陳並未持可能操成女店員生命、身體威脅的兇器,而是以拉扯方式命令女店員交付財物,犯行不算殘暴,且得手僅5000元,偵查中與超商達成和解,賠償1萬2000元,法官以情堪憫恕,依法予以酌減其刑。法官更以,陳犯後坦承犯罪,請求女店員原諒,證明已有悔改之心,判處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