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生存、死亡給付 稅差很大

所謂要保人爲訂定保險契約並繳費者,等於保單實質持有人。而被保人是被保障對象,如果被保人發生事故則觸發理賠條件。至於受益人則是被保人符合理賠條件時,可獲理賠金者。

財政部指出,自用的壽險或年金保單必須爲要保人、被保人皆爲自己,受益人則爲法定繼承人,而且未涉及刻意投保,例如涉及重病、高齡、短期、躉繳、密集、舉債、鉅額投保等情況。

依我國2020年「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函釋,若涉及刻意投保情況,國稅局可依實質徵納原則按個案查覈課稅,不能適用自用保單稅負優惠。

所謂自用保單稅負優惠是依我國遺贈稅法第16條明訂,保險給付如人壽保險金,還有軍公教、勞工或農民保險金及互助金等,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條款是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設立宗旨,也就是鼓勵民衆以保單在一定程度內保障親屬權益,以避免家中經濟支柱過世後,親屬生活陷於困境。

另在所得稅方面,壽險保單分成生存、死亡給付兩種。生存給付多爲壽險保單到期後保險公司給付,該款項需計入受益人最低稅負制課稅,也就是個人境內外各項所得合計後減除每年670萬元免稅額,餘額適用20%稅率,若最低稅負超過當年度綜所稅就需要補繳差額稅款。

至於死亡給付方面,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所獲死亡給付額度低於3,330萬元免計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只有「超過3,330萬元的給付款」需計受益人的最低稅負制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