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寧法院敲響壽寧認購碳匯“第一槌”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12日訊 近日,壽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柳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污染環境罪一案,案件以購買碳匯方式進行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敲響了壽寧認購碳匯“第一槌”。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間,被告人柳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未經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等手續,在縣域一民房內,擅自開設鍊鋁廠,焚燒含鋁原料鍊鋁。2023年2月至3月間,該鍊鋁廠正式投產,熔鍊鋁錠過程中產生大量黑煙直接排入大氣,產生的固體灰渣直接堆放在廠房內,嚴重污染環境。經鑑定,該非法鍊鋁廠廠區及其周邊堆放的灰渣等固體廢棄物爲危險廢物。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積極貫徹恢復性生態司法新理念,釋法說理引導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自願認購碳匯各10噸,用於履行本案生態環境修復義務之替代性修復措施,有效修復生態環境。
壽寧法院審理認爲,三名被告人的行爲構成污染環境罪,但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被告人具有自願認購碳匯、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柳某某從輕處罰,對曾某某、李某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此次引導行爲人自願認購碳匯的辦案模式是一次有益的嘗試,在追究行爲人污染環境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將行爲人自願認購碳匯的行爲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促使責任主體以認購碳匯的方式,修復受損生態,開啓了生態環境保護的新方式。
(曾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