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 | 受傷騎手能否同時申報職業傷害險和工傷認定?
【說案】
原標題:受傷騎手能否同時申報職業傷害險和工傷認定?(主題)
法院認爲,基於同一事故傷害只能選一種救濟方式(副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黃洪濤 通訊員 沈軍芳 艾家靜
外賣騎手在配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經申報被確認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後,還能不能繼續訴請確認勞動關係進而申請工傷認定?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騎手與外賣平臺合作商的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依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生效裁判認爲,應賦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選擇職業傷害保障救濟或工傷保險救濟的權利,但同時明確,基於同一事故傷害最終不得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案情介紹】
2022年7月,小徐加入騎手大軍,在蘇州一處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員工作。作爲某外賣平臺合作商的大成公司(化名),承包了該站點的配送業務並承接相關管理工作。小徐在手機釘釘APP中顯示的所屬部門亦爲大成公司。2023年6月,小徐在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對方逃逸且負事故全責。一個月後,某外賣平臺企業爲小徐申報職業傷害確認,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3年8月作出結論,予以確認小徐爲職業傷害。
後因小徐認爲大成公司未申報工傷認定,導致其合法權益受損,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仲裁裁決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小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求後,小徐又提起上訴。
【庭審過程】
蘇州中院審理認爲,勞動者主張與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對於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就該案而言,首先,結合案涉站點對小徐勞動過程的控制分析,具有支配性特徵。其次,結合小徐提供勞動後所獲報酬的來源分析,具有依賴性特徵。最後,小徐雖經申報被確認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但不足以據此認定其無權再訴請確認其與大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進而申請工傷認定。
基於以上分析,大成公司對小徐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且小徐所提供勞動對大成公司具有明顯的經濟依賴屬性,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終審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審判結果】
蘇州中院終審認定小徐與大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小徐有權申請工傷認定。
【以案說法】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的確認,是爲了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加強職業傷害預防,分散平臺企業的職業傷害風險;工傷的確認,是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現行實踐中,平臺企業爲通過平臺註冊並接單,以平臺名義提供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勞動並獲得報酬或者收入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繳納職業傷害保障險,上述平臺全員參保模式,系以平臺訂單總量作爲依據,而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個體依據法律關係參保,由此可能產生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請職業傷害確認和工傷認定發生競合的情形。
在申請職業傷害確認和工傷認定發生競合時,如平臺企業、平臺用工企業對勞動者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則應當堅持事實優先原則,賦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選擇職業傷害保障救濟或工傷保險救濟的權利,但基於同一事故傷害最終不得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