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因孩子未完成作業還撒謊,將10歲女兒毆打至死

“這不是父親是惡魔!”四川成都,男子因10歲女兒未完成作業還撒謊頂撞,用塑料跳繩連續抽打5分鐘,造成女孩大面積皮下出血,當晚女孩被送至醫院,搶救20天后死亡,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5年,男子卻不服上訴,辯稱自己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四川省高院)

於棟35歲,和廖娟奉子成婚,兩人結婚10年,共育有2個女孩,大女兒於麗只有10歲,學習成績非常好,但於棟對她要求很嚴格。

因爲教育等問題,於棟對於麗經常施以暴力,廖娟每次看見都會制止,但於棟發起火來,有時連老婆孩子一起打,久而久之廖娟只好忍耐。

無論是鄰居還是老師,都經常看見於麗身上有淤痕,衆人也沒少勸過於棟,老師還專門召開家長會詢問情況,都被於棟搪塞過去。

即便面對衆多勸說,於棟仍我行我素,事發當日17時許,於棟在成都市新都區家中,認爲於麗沒有完成當天作業,還撒謊頂撞自己,就將1.7米的塑料跳繩折短後抽打於麗。

這個過程持續約5分鐘,直到於麗承認錯誤於棟才停手,造成於麗胸、背、四肢等身體部位大面積皮下出血,當晚,廖娟回家後發現於麗昏倒在牀且傷勢嚴重。

問清楚情況後,廖娟安排於棟將於麗送到成都市新都區新繁鎮二醫院搶救,後又轉院到成都市婦女兒童中心醫院搶救,期間於棟撥打110投案,民警隨後在醫院將他擋獲。

7月19日12時許,於麗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於麗死因符合顱腦損傷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合併感染死亡。

一審法院認爲,於棟因教育問題,故意採用折短的跳繩傷害於麗身體,致於麗因顱腦損傷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合併感染死亡,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於棟主動聯繫民警,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害人母親廖娟對於棟的行爲予以諒解,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綜上,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棟有期徒刑15年,於棟不服上訴,提出如下理由:

1.自己採取體罰方式教育子女,主觀上並無傷害故意,且沒有選擇作案工具,只是隨手拿起跳繩體罰,根據一般認知,不會造成傷亡後果,法院認定其有傷害故意,認定事實錯誤。

2.於麗死亡是一果多因,顱腦受損是直接原因,軟組織受損是間接原因,體罰行爲直接造成於麗軟組織受損,並非死亡的直接原因。

3.自己沒有擊打於麗頭部,原判認定體罰行爲致於麗顱腦損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同意重新鑑定,屬於剝奪權利,不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4.其在供述中雖認可有前科,但公安機關查明其無違法犯罪記錄,一審否定其是初犯、偶犯,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過失致人死亡罪。

那麼,二審會如何判決?

1.關於於棟辯稱沒有傷害故意,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舐犢情深,人之本性!爲人父母,望女成才,殷切希望,無可厚非,但如果忽視子女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個體,把個人的壓力和理想寄託在孩子身上,則非常愚蠢和可惡。

當希望不得或期許過高時,言語上的貶抑、身體上的鞭撻就成爲懲罰自己和孩子的重要手段,當遇到不從或抵抗時,暴戾的情緒和烈度則會疊加。

本案中,於麗在學習、言行方面本已十分優秀,於棟的要求卻近乎苛刻,且經常訴諸暴力,於麗所在學校的校長、班主任和其他教師均證實,於棟因各種小事暴打於麗,造成10歲幼童經常傷痕累累。

案發當天,於棟制止於麗未做完作業,於麗反抗時,於棟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持跳繩長時間毆打於麗,造成於麗傷重合並感染死亡。

雖然於棟沒有置孩子於死地的直接故意,但其對幼童持續使用暴力,對可能造成的後果持放任態度,於棟主觀上爲間接故意,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關於於棟辯稱未擊打於麗頭部,體罰行爲直接造成於麗軟組織受損,是於麗死亡的間接原因,原審法院不同意其重新鑑定申請,剝奪其權利,不利於案件查明事實。

經查,一審中的司法鑑定中心,是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依照法定的鑑定程序、採用科學的鑑定方法所作出的法醫病理學鑑定意見,能夠證實於麗死亡的原因。

且鑑定結論和於麗的人身檢查筆錄,入院出院診斷證明等證據能相互印證,應予採信,一審法院認爲再次鑑定無必要性,不同意重新鑑定並無不當。

於棟的供述證實,於麗被打後到房間補寫作業,約1小時後向於棟陳述不舒服,隨即摔倒在地,被送至醫院搶救20天后死亡,期間於麗未受到其他傷害。

於麗的病歷證實,其入院時即已出現休克、意識障礙,在病程發展中呈現包括顱內出血在內的症狀,並最終因顱腦損傷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合併感染死亡。

於麗雖死於多種病症,但皆起于于棟的毆打,故於棟的毆打行爲與於麗的死亡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於棟應對於麗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綜上,二審法院認爲,於棟因對子女教育問題簡單粗暴,使用跳繩連續抽打於麗,致於麗因顱腦損傷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合併感染死亡,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