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監護人可以列報受監護人的教育學費、幼兒學前扣除額

▲爲照顧爲成年人財政部鬆綁監護人可以申報受監護人的教育學費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今(29)日發佈解釋令,放寬爲監護人可以列報受監護人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根據財政部估計,稅損大約是1300多萬元。

財政部表示,未成年人父母因故不能行使親權或者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者受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爲教養照顧未成年人,依民法規定要設定監護人。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列報教育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子女爲限,但是假設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民法規定爲監護人時,鑑於監護制度是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爲主要考量,由監護人替代受監護的父母行使、負擔該受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考量,可以放寬監護人可以列報監護人的教育學費扣除額以及幼兒學前扣除額。

目前教育學費扣除額每人每年最多爲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則爲12萬元,但是有排富條款,僅適用於5%與12%稅率者,根據內政部統計,受監護的6歲以下兒童大約2300人、18歲到20歲的受監護人大約是5000多人,經計算影響稅收大約1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