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老問題,人關起來就好了嗎

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以無期限拘束人身自由進行治療的手段,形同國家假借治療之名,行終身拘禁之實,其手段與矯治行爲人危險性以達預防再犯目的明顯失衡。(圖/視覺中國)

有關性侵犯刑後長期拘禁強制治療是否違憲爭議已久,自2013年起陸續有三位受處分人及兩位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擇定2020年11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召開憲法法庭審理,邀請聲請人、鑑定人法務部衛福部司法院等相關機關,針對五項爭點題綱進行言詞辯論,預料將掀起正反雙方人馬激辯。

依我國《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性侵犯於徒刑執行完後,若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法官得裁定令入相當處所進行強制治療,直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爲止。而同條第2項僅規範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卻未規定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一旦加害人再犯率沒有顯著降低,則必須繼續治療。固然性侵犯出獄後會引發社會恐慌不安,但以無期限拘禁施以強制治療的手段,是否能解決再犯問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重大憲法議題,值得探討。

如衆所周知,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保安處分的雙軌制,刑罰着重於行爲人的責任;而保安處分着重者則爲行爲人的危險性,其目的在於矯治和預防再犯,與刑罰在於對行爲人的處罰不同。關於刑後強制治療,性質上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並非刑罰的延長。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文:「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設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其內容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要件。保安處分系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爲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爲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爲人所爲行爲之嚴重性、行爲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爲人未來行爲之期待性相當。」

本此解釋意旨可知,保安處分的規定仍有憲法比例原則的適用。《刑法》第91條之1立法理由提到:「加害人之強制治療是以矯正行爲人異常人格及行爲,使其習得自我控制以達到再犯預防爲目的,與尋常之疾病治療有異,學者及醫界鹹認無治癒之概念,應以強制治療目的是否達到而定,故期限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爲止』爲妥。惟應每年鑑定、評估,以避免流於長期監禁,影響加害人之權益。」

以本次釋憲案聲請人之一的盧男爲例,他因襲胸被法院依乘機猥褻罪判刑1年,於2011年執行完畢後,移至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超過9年,每年鑑定再犯率都在45%左右,顯示再犯率沒有顯著降低。今年3月間,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的13名委員,有12人認爲強制治療已「黔驢技窮」,建議放他迴歸社會,今年9月臺中高分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盧男終獲自由,顯見司法已承認無限期強制治療之不當。

由此可知,若加害人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均得出否定的答案,即證明強制治療的手段無效,根本無助於「預防再犯」目的之達成,似無法通過比例原則適當性的檢驗。長此下去,不但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一關再關的作法,對受處分者也是一種殘忍不人道的折磨,嚴格來說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所指最嚴厲處分,屬於「酷刑」的類型,爲重大人權之侵害事件。

如前所述,對無法改善再犯率的性侵犯,現行法律因未規定最長期限,恐造成終生拘禁,尤其未區分行爲人所表現的危險性高低,不問其有無預防矯治其再犯危險性的必要,一概實施刑後強制治療拘束人身自由,排除低度危險者採用其他輔導監督等較小侵害手段的可能性。

況且,此種以無期限拘束人身自由進行治療的手段,人民無法預期拘禁何時結束,形同國家假借治療之名,行終身拘禁之實,對於人身自由侵害至巨,其手段與矯治行爲人危險性以達預防再犯目的明顯失衡,顯然有違《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反觀《刑法》第87條對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犯罪行爲人的監護處分,明定最高5年的限制,但性侵犯刑後的強制治療卻沒有期間的限制,亦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罪刑法定原則之保障。

再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雖然規定執行期間每年應進行鑑定、評估有沒有停止治療的必要,但相關法律並未賦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尤其智能障礙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爲完全之陳述,法律卻沒有類似《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的規定,其程序保障顯然有所欠缺,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當然,若此解除長期禁錮讓其回到社會,有可能冒着再犯風險,造成人民的恐慌。其實如尚未達到犯罪程度,此時仍可適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相關規定接續程序,若進一步犯罪,仍應依司法程序再將之收押偵辦起訴,由法院審理定罪並施以強制治療處分,並非毫無補救之道。

值得重視的是,《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目前實務上的治療處所只有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生活起居、飲食作息皆和一般受刑人一樣,遭質疑是「披着醫院外皮的監獄」。既然刑後強制治療並非刑之執行,爲避免違法、違憲爭議,實不宜繼續在臺中監獄裡執行強制治療,行政院應正視此一嚴重問題,跨部會整合資源,成立包括精障及性侵犯戒治的司法專責病院,作爲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讓醫療處遇由衛福部負責,法務部則負責戒護,兩者各司其職,並相互搭配作業支援,俾使刑後強制治療落實執行,或許有助於被宣告違憲後所引發危機困境之解除,國人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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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