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手拿走屋主提袋裝工具 嘉義男持兇器入室竊盜…判7月
嘉義張姓男子與張姓市民有債務糾紛,去年9月間涉嫌攜帶油漆、鐵錘、鉗子、螺絲起子等破壞門鎖侵入住宅潑漆、敲擊電視機等,離開時他隨手拿走屋內1只紅色提袋收納工具、污衣褲離去,然而就因爲這舉動,被檢方依竊盜罪提起公訴。張男辯稱因債務糾紛泄恨,沒有偷竊,嘉義地院仍以刑罰較重的攜帶凶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張男因債務糾紛,去年9月間某夜攜帶油漆及鐵錘、鉗子、螺絲起子,損壞門鎖後侵入張姓市民住宅,在牆壁、地板、木桌、茶幾、沙發、木椅、展示櫃及樓梯間地板、樓梯扶手、鞋子及2樓地板、衣櫥、牀組、化妝臺等潑灑油漆,以鐵錘敲擊1樓玻璃櫃及電視。然後隨手拿取屋主所有的1只紅色提袋後離去。案經屋主報警,將張男涉嫌毀損等罪嫌法辦,檢方瞭解案情後,以竊盜罪嫌提起公訴。
張男辯稱,雙方間有債務紛爭,因爲泄憤,纔會有這些行爲,拿取提袋是爲收納工具及污衣褲,沒有竊盜的犯意。
法官認爲,雙方民事債權債務紛爭,只能認爲是犯罪動機,提袋即使沒有價值,但侵害所有權是事實。
法官審酌,張男犯攜帶凶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毀損他人物品罪,2罪競合,依刑法規定,從一重的攜帶凶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斷。又曾犯竊盜案甫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爲累犯,加重其刑。
嘉義男因債務糾紛涉嫌於民宅內撥紅漆、敲打電視等泄恨,離開時隨手拿走屋主1只提袋裝工具,被法院依持兇器入室竊盜罪判刑7月。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