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勒斃愛犬再輕生獲救 法官判拘30天:生命不容飼主任意處置

婦人在輕生前勒斃愛犬,被法官判處保護管束,並須定期治療。(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pixbay)

記者林冠吟/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婦人因情緒障礙想輕生,但因爲擔心所養貴賓無人可以照顧,竟以狗繩圈勒斃貴賓狗,臺北地方法院判定婦人違反動保法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判處婦人拘役3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緩刑2年並實施保護管束。

2018年9月,婦人因鬱症轉爲躁症,合併被害妄想症,同時因與網友感情上的糾葛,期間遭網友跟蹤、恐嚇,使得婦人病況加重,更有譫妄、幻聽、幻覺情形出現。

婦人因爲病況加重,感覺隨時會有人破門而入,用火燒死他們全家小狗,加深其輕生的念頭寧可自殺也不要被殺。也因爲婦人與小狗關係緊密,認爲既然要自殺也要帶着小狗一起,先以繩圈勒斃小狗後,再割腕輕生,所幸被婦人媽媽及時發現。

法院向醫院查證後,認定婦人確實罹患精神疾病,但不到無行爲能力及無辨識能力,因此判定婦人殺害小狗時,並非不能意識到傷害小狗屬違法情形。但又因婦人確實有自殺的情形,認定犯行的當下屬受情緒驅使,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2巷減輕量刑

判決指出,婦人殺害小狗以求同死,其動機情有可原,但即便是心愛的小狗也是一條生命,生命不容飼主任意處置。

但法官也考量婦人並無前科,且犯後素行良好,並持續就診,判處婦人拘役3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拘役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同時緩刑2年,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定期至醫院就診,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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