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尿尿的地方弄我那裡 奶奶說不能說!「爸爸會被關」
高雄小小偉竟對女兒小花實行性交行爲未遂及強制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小偉(化名)與11歲女兒小花(化名)及小花的哥哥三人同住,110年6、7月間,小偉竟對小花實行性交行爲未遂及強制猥褻,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及強制猥褻罪,累犯。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小偉上訴,二審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
判決指出,小偉與11歲女子小花爲父女關係,小偉明知小花未滿14歲之女子,竟分別於110年6、7月間某日,在上開住處小偉之房間內,未經小花同意,將小花脫光,並脫掉自己之內褲,抓住小花之手,欲將其陰莖插入小花之陰道,以此違反小花意願之方式,着手對小花實行性交行爲,經小花掙扎反抗,小偉始行罷手而未遂。
又於110年10月間某日,小偉之房間內,未經小花同意,接續以手撫摸小花之胸部及生殖器,以此違反小花意願之方式對小花實行猥褻行爲得逞。嗣小花將上情告知舅公之友人,該人向議員陳情後通報主管機關,始循線查悉上情。
小偉辯稱:我沒有在小花面前脫褲子,沒有抓小花的手,也未曾脫光小花衣服,我不可能對小花做出性交或猥褻行爲,我只有摸小花肚子跟搔癢,那是跟她在玩等語。
小花證述:某日因爲疫情停課,早上在爸爸的房間,爸爸想要把他尿尿的地方用我尿尿的地方里面,當下我有掙扎表示反抗,後來我有跟奶奶說,但奶奶說不要跟別人講,說了爸爸會被關。
一審法官審理後,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又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小偉上訴後,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9月及3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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