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員陳重文抗告被駁回 涉貪遭羈押確定
國民黨籍臺北市議員陳重文涉幫監視器業者護航,圖利業者至少數百萬元,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裁定羈押。(本報資料照片,陳君瑋攝)
臺北市議員陳重文涉護航、圖利監視器業者,臺北地方法院先前裁定200萬元交保後,檢方不服提抗告成功,北院21日傳訊他重開羈押庭後,法官認爲他涉犯重罪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改裁定羈押禁見。他提抗告遭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高院認爲,北院依陳重文先後供述內容、證人之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認定他涉犯圖利等罪罪嫌重大,其中圖利罪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之追訴與審判程序,而有羈押必要,故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無違法或不當,陳重文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陳重文被檢調人員搜索,從臺北市議會辦公室帶回訊問後遭檢 方聲押,原本北院諭知200萬交保,檢方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認爲 ,本案案情龐雜,尚待檢察官查明釐清,陳又具有民意代表身分,對 於相關涉案人員及證人具有一定程度影響力,且他交保後確有勾串證 人的舉動,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重爲適當裁定。
北院法官開庭訊問陳重文後,他對檢方指控的《公司法》 部分事實不爭執,法官認爲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財產來源 不明罪及公司法的資本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的罪嫌彼此 間金流錯綜,關係密切。
北院認爲,陳重文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也「確有事實」足認他有犯重罪而有勾 串共犯、證人之虞。考量陳的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 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爲了保全證據,經衡量後,因本案爲貪污犯 行,侵害公帑,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無法用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因此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