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男染疫隔離期間外出 檢方起訴時效惹議

臺東縣郭姓男子涉嫌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條例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由於該條例已於去年7月廢止,臺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不受理,花蓮高等分院二審撤銷原判,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

臺東縣郭姓男子前年12月確診COVID-19,卻擅離居家隔離處所,涉嫌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條例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檢察官於今年5月提起公訴;由於該條例已於去年7月廢止,臺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不受理,花蓮高等分院二審認爲原判未考慮追溯效力,撤銷併發回更審。

郭男前年確診爲COVID-19新冠肺炎後,應於12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間進行隔離,卻於12月30日擅自離開隔離處所,有傳染他人之虞,檢察官經爲期1年多偵辦,今年5月7日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條例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起公訴。

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條例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去年6月30日到期,並自7月1日起廢止適用。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已無刑罰可處罰,判決不受理。

臺東地方檢察署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認爲,該條例屬於「限時法」,即使失效,仍應追溯適用於在施行期間內的違法行爲,由於原審判決未考慮限時法的追溯效力,屬於適用法律不當。因此二審撤銷原判決,並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臺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榮寬表示,高院撤銷地方法院判決發回更審的案例很罕見,除非有重大的程序瑕疵,這案件臺東地方法院直接判決不受理,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