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開花蓮光華園區未售地 縣府須付40~60億買回?

臺開指出,當初與花蓮縣政府合作開發光華樂活園區,先後投入開發資金與代墊款;現在開發期間屆滿,花蓮縣政府依法必須向法院提出未售地處理方法。

依產創條例,花蓮縣政府收回土地的同時,也必須要支付開發商所花費的開發資金與代墊款。

據瞭解,依產業創新條例內容,花蓮縣政府可以用合理價格買回未售土地後,再依法重新公告招標出售這些土地;或縣府因缺乏經費支付給開發商,則這些土地就會由開發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