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超商店員墜樓案 法院因「這些原因」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程序

去年5月臺南永康超商30歲丁姓店員墜樓命案,檢方起訴陳姓女店長等8名被告後,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程序。(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5月臺南永康超商30歲丁姓店員墜樓命案,檢方起訴陳姓女店長等8名被告、共計61罪,臺南地方法院原本列爲去年國審訴字第1號案件,但經被告及辯論人聲請不行國民參審後,法官以被告人數、犯罪事實涉犯情節繁雜,加上檢辯調查證據數量衆多,非經長久時日難以完成審判,如行國民參審保守估計至少20日以上等理由,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程序。

檢方起訴指出,陳姓女超商店長因接獲客人投訴,懷疑丁姓店員侵吞超商代收客戶款項,告知四海幫海文堂成員曾、劉姓男子等人後,去年5月間利用丁男值大夜班時,將對方關在倉庫內以水管凌虐,隔天曾男陪同丁男返回住處時,丁男不慎自13樓墜樓死亡,陳女等人涉犯共同傷害、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盜、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彈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案移臺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指出,針對被告及辯護人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檢方也表示此案另有共犯未在起訴之列,將來判決可能歧異;同時此案犯罪事實繁雜,應行調查證據衆多,國民法官恐不能負荷,加上又有2名被告在押,應儘速審結,不宜延宕,因此不宜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合議庭還說,根據先前的國民參審案件經驗,單一被告單一犯罪事實,整個審理程序需要5日;2名被告單一犯罪事實,則需7日;3位被告2個犯罪事實,則需8日。鑑於此案有8名被告,起訴所犯法條共有61條罪,檢方起訴犯罪事實有4大項,如依比例計算,此案行國民參審保守估計可能需達20日以上,恐將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時間及精神上的過重負擔。

合議庭認爲,經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並參酌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加上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均衡維護等各項因素後,認爲此案應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