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販毒女屢犯不改 再賣500元安毒還求輕判...這次被判5年2月

李姓女子去年1月8日經由Messenger應允販賣500元的安非他命給王姓男子,兩人相約在超商面交,警方事後循線找上門,她供稱上游是陳姓藥頭,但查無實證,陳獲不起訴,但李女去年兩度販毒被判應執行3年2月,這次又販毒500元向法官求情,法官不爲所動,認她爲累犯判5年2月。

檢警調查,去年1月8日12時57分許,王透過Messenger向李女洽購500元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同日下午1時30分許,兩人相約在臺南某超商見面,當場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予王后,收取500元。經警方報請檢方偵查起訴。

李女坦承不諱,與王於警詢、偵查中所證情節相符,並有兩人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門號上網歷程基地臺位置表及2人相互指認的紀錄表佐證。

李女表示,販賣給王的毒品是同日上午在租屋處向陳姓藥頭當面購買。她和公設辯護人向法官求情,指她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販賣毒品及供出毒品來源,依法可減輕其刑,且情堪憫恕,酌量減輕。

然而,臺南地院函詢臺南地檢署,回覆李女指稱毒品上游爲陳,但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補強,陳所涉犯行不予起訴,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減刑。

同時,李女前年2、3月間,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經臺南高分院判處2年10月、2年,並定應執行刑爲3年2月確定。而本案販賣毒品時間爲去年1月8日,已於前案偵審程序進行中,李女已因販賣毒品案件爲警查獲,並經檢察官偵查,仍不知警惕,再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認她並無明顯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臺南地院審酌,李女曾因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及判處罪刑,李女不知警惕,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爲對社會治安及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深,惟李女本次販賣毒品對象僅1人,販賣數量尚微,認她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5年2月,沒收犯罪所得5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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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認她販賣毒品爲去年1月8日,已於前案偵審程序進行中,李女仍不知警惕,再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認她並無明顯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