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國際遊艇生活節爆適法爭議 航港局:符合船舶法無違法之虞
▲臺南市政府2024年「國際遊艇生活節」推出搭乘遊艇體驗活動,每位遊客只要300元,即可搭乘遊艇欣賞港灣風光及眺望臺南景點,相關單位指活動符合《船舶法》規定。(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2023年舉辦「國際遊艇生活節」頗獲好評,2024年再次推出搭乘遊艇體驗活動,每位遊客只要300元,即可搭乘遊艇欣賞港灣風光及眺望臺南景點,惟卻爆出主辦單位疑違反《船舶法》規定。
交通部航港局指出:「臺南市政府做法尚無違反現行船舶法之虞」;而臺南市觀光旅遊局則強調:「符合船舶法規定」。
航港局指出,依據船舶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它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
本案主要活動辦理機關爲臺南市政府,市府委託公關公司進行非自用遊艇體驗規劃,以臺南市政府名義於網站上,採民衆事先報名方式,收取活動費用,以事先完備包船乘員名冊;因此該活動系以民衆事先報名方式,並收取活動費用,以遊艇提供經受理報名的「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7款及第70條第1項之規定。
有關航港局2018年7月27日函高雄市政府內容,主要系依據2018 年11 月28 日修正前之船舶法規定,非自用遊艇僅可整船出租,或限以俱樂部型態從事娛樂活動,與現行船舶法允許以其他有償方式從事娛樂活動有別;船舶法於107 年11 月28 日修正後,將俱樂部型態修增爲可得特定之人,有所放寬,因此,「臺南市政府做法尚無違反現行船舶法之虞」。
臺南市政府觀旅局迴應,依據船舶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
市府指出,本案系由觀旅局主辦,委託公關公司進行非自用遊艇體驗規劃,採民衆事先報名方式,並以從事遊艇觀光推廣之娛樂活動爲目的,收取活動費用,以事先完備包船乘員名冊,屬可得特定之人,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7款及第70條第1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