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子第10度酒駕 具有「特別惡性」遭重判
從事粗工的王姓男子第10度酒駕被臺南地方法院依累犯加重判刑1年。(本報資料照片)
從事粗工的臺南市43歲王姓男子,今年元旦纔剛因3件酒駕案件合併執行完畢,出獄後竟然又2度酒駕出車禍,累計已有10次酒駕紀錄。臺南地院認爲他枉顧法令,「屢犯屢錯、屢錯屢犯」,顯先前刑罰未收矯治的效果,具有特別惡性,依法加重判刑1年,可上訴。
法官還細數王男酒駕犯行,從2016年至今已判決案件有9次,光是2021年就有3件,刑度也從簡易判決判處罰金6萬元、拘役50日、有期徒刑4月至10月;今年元旦出獄後,5月又酒後騎機車在安南區與小客車擦撞車禍,7月剛被判刑6月併科罰金9萬元確定,目前還未執行。
法官還說,王男犯下的第6、7酒駕案經裁定合併執行1年1月後,再與第8案接續執行,今年1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不料,他又於住處飲用啤酒後騎車上路,不慎撞及行人,經安南警方據報趕至,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他也坦承犯行。
法官強調,王男前有多次酒後駕車致公共危險前科紀錄,重複犯同類型罪名,反覆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及執行,此次再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已是第10次犯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更高達每公升0.55毫克,顯見先前刑罰對王未能收矯治效果,再犯此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實有特別惡性,依法加重其刑。
法官認爲,王男於本案發生前已有9次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的科刑紀錄,目前仍有1件已確定,但尚待執行,素行不佳,仍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衆道路通行安全,「屢犯屢錯、屢錯屢犯」,本次已是第10次犯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累犯,處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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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