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山原議員施餘興望涉現金買票 法官認「車馬費」非行賄

臺南地院審理臺南市山原議員施餘興望被控涉賄選一案,判他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山地原住民議員施餘興望在去年九合一選舉中,遭控涉嫌現金買票,以每票6000元至1萬5000元向5名選民賄選,臺南地院下午審結此案,認施餘興旺涉行賄5人是他的競選幹部,費用是車馬費、非賄選費用,判施餘興旺與另5名被告無罪。

檢方指出,施餘興旺去年6月至11月間,分別行賄錢賴、洪、黃等3人各1萬元,範姓選民1萬4000元、鍾姓選民1萬5000元,尋求鍾姓等人及親屬投票支持。檢方去年11月12日持搜索票搜索施餘興旺住處及座車等處,查扣千元鈔票300張及手抄名冊等物證,復訊後,去年11月13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但遭臺南地方法院駁回。

此外,施餘明知法院仍認其涉有重嫌,卻意圖使自己順利當選,11月15日在臉書上傳「經檢調漏夜偵訊,調查無任何買票證據,法官最後判他無保請回,隔天週日平安回家」、「感謝主,我跟團隊已經沒事了,請大家放心」。

檢方認其說法使選舉權人對於其明確賄選犯行產生誤導,並足生損害於其他候選人選情,涉犯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佈謠言罪嫌,檢方依涉行賄及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嫌起訴外,檢方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又再起訴1條散佈謠言罪嫌。

施餘興旺及律師都否認買票,指交付款項爲競選活動費用,不是買票之用,臺南地院採信施餘興望說法,認黃等5人爲競選團隊,該筆費用爲車馬費,而非賄選費,認檢方舉證不足,難以認定是投票對價,今天判施餘興旺與另5名被告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針對施餘興旺在臉書貼文,法官表示,《選罷法》未把散佈謠言、傳播不實之事行爲列在當選無效事由之列,檢方以此提告施餘當選無效,並無理由,6月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