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一審10人全無罪 檢方今上訴理由曝光

臺南市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涉賄選案一審全數判處無罪後,臺南地檢署28日提起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被起訴的10名被告,臺南地方法院上個月29日全數判處無罪,臺南地檢署本月15日收到判決書後,認定此一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及未洽之處,28日對此案10名被告均提起上訴。

檢方指出,一審認定判決書中編號35的通訊監察譯文,依卷存證據並未經檢察官陳報法院認可,依《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不得作爲證據使用,但經詳閱卷證後,發現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已經檢察官於2022年10月24日向臺南地院陳報,並經法院於隔天認可,此部分原審的認定顯有違誤。

另外,一審認定犯罪事實有無的依據,多采用被告等人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的部分證述內容,替其他被告或被告自身涉案情節爲有利的認定,完全置被告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的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於不論,也未本於經驗或論理法則,斟酌全般情形,作合理比較,定其取捨,並於判決書詳細說明心證理由,實有判決理由不完備的違背法令情形。

檢方上訴還說,有關此案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曾密集會面或電話聯絡,謀議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以達邱莉莉當選議長的目的,並透過被告楊志強向方一峰行求賄賂,且由被告黃怡萍、林士傑參與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議長投票權等行爲,以及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共同對被告李鎮國、高玫仙行賄,分別涉犯行求賄絡及期約賄絡等罪嫌。

從各個被告在調查官詢問、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具結證述及臺南地院羈押庭與審理中的供述,或交互詰問時的證述內容可知,被告等人或位居要職、或久經社會歷練,對於可能於己不利的問題多會避重就輕,若認爲系中性問題或非己所涉案情的問題,多半就會據實陳述;各被告於此案中本是爲求在議長選舉中勝選而結盟,彼此間並無仇隙或恩怨,自無構陷他人的動機及必要,因此爲求妥適、嚴謹地認事、用法,一審本應將衆人的調詢、偵訊及審理時的歷次筆錄內容,進行整合、勾稽比對,以求慎斷彼等間供述內容的真實性,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採取選擇的標準及理由。

檢方認爲,一審不是不能逕以審判中的證詞,採爲論證犯罪事實的依據,但仍應於判決中說明「認其證詞適合爲待證事實的證明,先前於調查筆錄或偵查中的供述,即不具前述較可信的特別情況,以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的必要性」等理由,但一審不採被告等人於偵查中的供述或結證內容的理由,卻於判決中付之闕如,且有循環論證的謬誤。

另外,被告等人於偵查中的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與一審所採認渠等於審理中的部分供述內容,已產生重大歧異而有就基本事實陳述不一致的情形,一審卻都沒有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爲有利的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完備的違背法令情形。

檢方強調,已於上訴書中彙整比較被告等人於偵查中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與他們在審理中的供述,且詳述一審判決就此案事實的認定,有何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並提出此案判決書中編號35通訊監察譯文的法院認可函作爲上訴理由,依法提起上訴,希望上訴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更爲適當合法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