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留意 美國稅制新增K-2和K-3表

美國國稅局現持續要求海外受控公司、海外受贈與美國公司海外持有者揭露其收入,美國於2021年6月發佈針對海外活動的穿透組織,包含合夥組織(Partnership)和S公司在內的企業型態,在2021年度起的年度稅務申報中所需要新增揭露的申報義務,即K-2和K-3附表。美國國稅局也於近日逐步發表了更多相關的申報指引。

以美國國稅局發佈申報指引來看,若排除符合國稅局規定之例外情況,只要穿透組織具有海外交易、海外合夥人、公司型合夥人或股東、需要申請海外稅額扣抵的合夥人或股東,就有可能會需要新增申報附表K-2和K-3。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在穿透組織不明確其合夥人或股東的身份或其是否需要申請海外稅額扣抵時,穿透組織需假設其合夥人或股東有需要,並填寫與申報附表。

新的K-2和K-3附表,是將往年在K-1附表揭露的海外交易獨立出來,旨在爲穿透組織的海外相關交易提供更多的透明度與清晰度,使得穿透組織的持有者可以更明確的根據K-2和K-3的表格來進行其美國所得稅的計算。

K-2和K-3上需要揭露的訊息包括海外稅額的抵免與扣除額、投資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投資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其Subpart F所得或超額獲利所得、海外衍生無形資產收入、防止稅基侵蝕最低稅負(BEAT)等資訊

K-2和K-3看似爲揭露相同類型的資訊,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附表K-2爲揭露穿透組織在組織層面的海外交易,爲主表(1065 表格、8865表格或1120-S表格)的資訊延伸。而附表K-3則爲揭露穿透組織在持有者層面的海外交易,爲本來附表K-1的資訊延伸。

若申報者未能按時或準確提交申報資訊,其將會面臨美國國稅局處以的罰款,甚至是負擔刑事責任。相關罰款像是未按時或準確申報海外受控公司資訊,可處以每份表格1萬美元以上之罰款;未按時或準確申報海外受贈,可處以每份表格1萬美元或轉移資產市價 35%以上之罰款;未按時或準確申報美國公司海外持有者資訊,更可處以每份表格2.5萬美元以上之罰款。

而針對此次新增之附表K-2和K-3,若未能按時或準確申報,則視情況,美國國稅局最高可以對穿透組織處以342.6萬美元之罰款。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海外活動的稅務申報通常都非常的複雜且繁瑣。以海外受控公司爲例,自2018年以來就不斷增加附表內容與所資訊收集的詳盡程度。

蘇宥人建議,旅居海外或是有海外交易之美國籍人士與公司在申報其 2021年度的稅報前,需預先諮詢美國稅領域專業人士,在因應美國國稅局不斷複雜化的海外申報要求的同時,避免不必要的額外稅務成本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