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領海與金門禁限制水域 法源及範圍並不相同
根據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10 日行政院臺 88 內字第 06161 號令公告、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80097355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黃色部分爲領海,淺藍色部分爲鄰接區。(取自內政部官網)
根據國防部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93)猛獅字第0九三000一四九三號公告,紅色部分爲禁止水域,藍色部分爲限制水域。(取自海委會)
近日因爲大陸漁民越界捕魚,被我方海巡追緝時,釀成2人不幸意外喪生,金廈兩岸之間的「禁止、限制水域」受到矚目。據瞭解,金廈兩岸之間的「禁止、限制水域」的法源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2項之授權,由國防部公告。此與臺灣領海乃基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十二浬間之海域,並不相同。
2月14日大陸漁民駕駛快艇在金門海域越界捕魚,被我方海巡追緝時,船身翻覆導致4人中有2人不幸意外喪生,目前海基會也在加速協助漁民家屬抵達金門來了解事件原委並給予人道協助。
臺灣方面有專家分析,擔心繼臺海「海峽中線」,在此次金門事件發生後,會否也導致大陸官方改變態度,不願承認過去雙方默契金廈兩岸之間的「禁止、限制水域」的隱形之線。
據瞭解,金門的「禁止、限制水域」與內政部公佈的領海,法源並不相同。
內政部公佈的領海,法源依據爲「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該法第2條、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牀及其底土」、「中華民國領海爲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內政部爰依前述規定研擬完成「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經行政院於88年2月10日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在案。
根據上述公告,範圍包括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含釣魚臺列嶼)、東沙羣島、中沙羣島、及南沙羣島,並於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80097355 號令修正。
而金門的「禁止、限制水域」則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1項,「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國防部也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2項之授權,公告金門的「禁止、限制水域」。
因此,臺灣本島的領海基線,與金門的「禁止、限制水域」,在法源上以及範圍上,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