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仍有使用空間 國際反地雷組織關注
美軍火山地雷布放系統佈雷極爲神速。(摘自美國陸軍官網)
我國於2006年公佈施行《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禁止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但只要國防部同意,臺灣仍有再使用地雷的「空間」。巧合地是,軍方於2018年提出採購「火山佈雷系統」,隔年6月19日即修訂《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條文,讓軍方可於戰時使用地雷。
依據《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明訂主管機關(國防部)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換言之,只要國防部同意,戰時可使用地雷。
事實上,國防部多次公開強調我國雖非《渥太華禁雷公約》簽約國,金門排雷成果受到國際矚目,除非國家安全遭受重大威脅,否則不會考量再使用地雷這種不人道的防禦性武器。
立法院2006年通過立委吳成典提案,公佈施行《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其中明訂未經主管機關(國防部)許可,不得有下列行爲: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但並未同時禁止持有,而軍方迄今仍擁有庫存的美援地雷,只因事涉國防機密未曾對外公佈。
國軍仍保有地雷的儲存與人員訓練,現有地雷是傳統式,需由官兵埋設,沒有自毀裝置。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全文有11條,據瞭解,當初討論時,軍方主張應限定爲人員殺傷雷,但立院未同意,以至修例規範的究竟是否僅限於炸人的人員殺傷雷,字意含糊;而依照立法時的討論,《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規範很廣,不限於人員殺傷雷。
目前全球大部分國家排雷,也完全禁止地雷,但臺灣未同步禁止持有,有使用這種武器的「空間」,因而受到國際反地雷組織關注,不希望以後還有地雷埋入臺灣地下。不過,這次俄烏戰爭,地雷仍廣泛使用,甚至有烏克蘭議員宣稱,烏國國境內40%面積埋有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