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律師淪詐團幫手 洩漏偵查秘密給主嫌讓他提前逃跑
臺中範姓律師受委任替詐騙集團陳姓成員辯護,趁陳被羈押閱卷、律見時所得的偵查秘密,泄露給同團黃姓主嫌,讓詐團得以躲避追查;法院痛批範律師嚴重妨礙司法偵查,考量他犯後認罪,依泄密罪判他6月徒刑,緩刑3年,命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可上訴。
臺中地檢指出,檢察官謝孟芳2023年9月間指揮破獲臺中七期豪宅區的「愛情機房」詐團,偵辦時發現主嫌到案前竟能事前掌握專案小組的偵查資訊,懷疑有人泄密。
檢方追查發現,範姓律師(40歲)替陳姓被告辯護時,趁機將羈押審查程序閱卷,以及律見在押被告所得資訊等偵查中應秘密事項,違法提供給未到案的集團主嫌,讓其他詐團成員得以掌握檢警調偵辦內容,並提前躲避追緝。
檢方2024年4月10日指揮搜索範的律師事務所,復訊後命15萬元交保,偵結認定他非法濫用閱卷權進而妨礙司法偵查,已對檢警調追溯詐團核心造成實質危害,依泄密罪嫌起訴。
臺中地院審理時,範男自白認罪,法院以他擔任陳姓被告辯護人時,前後將偵查秘密泄露給詐團的黃姓主嫌,多次行爲應論爲接續犯一罪。
法院認爲,範男身爲執業律師,本應自律、自治,恪遵律師倫理,卻趁其當事人被羈押後,法院認定有相關共犯未到,而有串滅證之虞同時禁止接見通信,範卻將其業務知悉的偵查秘密泄露給詐團主嫌,進而讓同團下屬躲避追查。
法院直言,範律師不僅讓法院羈押裁定防免偵查受干預的效果盡失,更嚴重妨礙司法,考量他犯後坦承已見悔意,但犯罪情節不清,又其爲律師爲讓他知謹惕,自應酌定較高易科罰金標準才公平,但考量範無前科應當知謹惕而無再犯之虞。
法院審酌ㄧ切情狀後,依非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範男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2000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