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萊克多巴胺零檢出」比中央還嚴 食安自治條例條文無效確定

衛生福利部2020年修正發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翌年起施行,並函告各地方政府自治法規如與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牴觸,應修正。行政院發現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告知條例自2021年起無效;中市府提訴願未獲受理,改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臺中市政府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行政院檢視臺中市食安自治條例第6條之1及第13條之1規定,認爲牴觸中央法規,2020年12月31日以原處分函告條例條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應無效。

臺中市政府不服,提訴願,但不獲受理,改提行政訴訟,但北高行更一審駁回。中市府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2月10日辯論終結。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進口肉品及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的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的自治法規,行政院就臺中市議會所通過的食安自治條例函告無效,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範圍,合憲,且經憲法法庭202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闡釋。

臺中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就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採取與中央法令不同且更爲嚴格的「零檢出標準」,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行政院就臺中市食安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處分無違誤。

北高行更一審沒有讓臺中市政府補正當事人適格的機會,直接認以臺中市政府名義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屬當事人不適格,而判中市府敗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並不恰當,且訴願決定不受理也不妥,但因爲結論與最高行一樣,最高行因此維持,中市府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就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採取與中央法令不同且更爲嚴格的零檢出標準,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判臺中市政府敗訴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