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警用「擦擦筆」僞造紀錄 狂A公款320萬慘丟工作
南投縣信義分局莊姓員警擔任東埔警光山莊管理員時,要求替代役男以「鉛筆」或「擦擦筆」登錄投宿再僞造報表等,2011年到2020年間A走320萬多元(非本案當事人,示意圖,達志影像)
南投縣信義分局莊姓員警擔任東埔警光山莊管理員時,要求替代役男以「鉛筆」或「擦擦筆」登錄投宿再僞造報表等,2011年到2020年間A走320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考量他坦承犯行等,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他可免入獄但無法擔任警察工作。
莊男在2005年間起擔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管理的東埔警光山莊之管理員,負責東埔警光山莊之營運管理、維護修繕、收支經費報銷等業務,但他從2011年到2020年間,逐日將應繳回之東埔警光山莊清潔維護費侵佔入己。
莊男製作不實「住宿休息登記簿」及「東埔警光山莊清潔維護費收入月報表」及「東埔警光山莊住宿休息日報表」,多次侵佔公有財物,每次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共計187萬2700元,又假的臨時清潔工支出證明,多次詐取臨時清潔工薪資共計86萬7650元。
莊男還按月製作不實之「東埔警光山莊溫泉頭清理維修工作項目表」、「領據」,製作不實之「東埔警光山莊臨時人員工作項目簽到表」將該不實公文書逐級陳報信義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承辦人員,詐得財物,每次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共計46萬1928元。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等罪將莊男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他提上訴後,臺中高分院二審考量他坦承犯行,且自偵查時起即陸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再加上每次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等,符合減刑規定。
二審衡酌莊男身爲警務人員,未能奉公守法、廉潔自持,損及公務員之形象,惟偵、審程序中均自白犯行,表示悔意等情狀,改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