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司法正義不能姍姍來遲,再審修改夠了嗎
法官是人不是神,凡是人做的事都會有出錯的時候,因此要有除錯機制,避免冤錯假案的情節發生。現行法對於確定判決除錯機制的方法就是聲請再審,但因司法實務界對於准予再審聲請的案件,向來採取極爲嚴格的審查標準。據司法院統計,從2013年至2017年,高等法院及各高分院刑事聲請再審案件成功率僅約1%,縱使2015年修法放寬再審事由後,聲請再審案件成功率亦僅約1.17%,顯見再審門檻相當高,並沒有因爲2015年的修法而放寬。
聲請再審一般最常主張的理由是發現新證據,2015年修法前,《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作爲再審事由,但實務卻將條文規定的新證據,創設必須符合「新規性」與「確實性」的要件,導致能通過再審門檻的案件寥寥無幾,再審規定形同具文。
2015年修法後,將該條修正爲「因發現確實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將「確實」二字刪除,增訂一句「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放寬再審事由後,確實有提高再審成功率,例如轟動一時的蘇炳坤被控搶銀樓案件,即因此成功聲請再審,最終宣判無罪。
但2015年修法後,許多聲請再審的案件還是常被以程序不符法律爲由駁回。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在擔任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任內即直指,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修正條文只是放寬再審事由,但再審程序,例如「聽審權」、「陳述意見」、「聲請調查證據」等,均付之闕如。
司法院日前再度通過《刑事訴訟法》再審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放寬再審門檻,藉此強化民衆聲請再審程序的保障。其中,增訂除了聲請程序顯不合法、無理由等「顯無必要」之外,原則上「應」開庭,給予再審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俾保障再審聲請人的「聽審權」及「陳述意見權」。另外,鑑於聲請再審案件常因程序不符而被駁回,例如:再審書狀未敘明理由,或未附上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乃增訂聲請再審程序不合法但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給予補正機會,以及有正當理由無法取得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得請求法院協助調取,俾保障再審聲請人的「正當程序權」。尤其賦予再審聲請人得釋明再審事由所憑之證據及其所在,聲請法院調查之權利,且明定法院爲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該草案已於4月25日送行政院會銜,此次修法應可提高聲請再審成功的機會。
然而,再審實務採取「自裁自審」,或爲脫免自找麻煩,或基於同儕壓力,或因司法系統內官僚同儕相護之心態,避之唯恐不及,導致准予開始再審之案件相形減少。因此,若無法根除此種現象,例如:就再審案件得向原管轄法院以外之同級法院提出聲請,恐怕仍會影響再審成功率。
此外,以發現新證據爲由聲請再審,無論2015年修法前後,均必須具備「新規性」與「確實性」的要件。「新規性」必須由聲請人釋明該項證據在原判決前已存在,且須原法院或聲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爲限;「確實性」採取對該項證據必須形式上認定即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單獨評價觀點,以上兩項要件使再審開啓之可能性大幅降低,加以法院藉由法安定性作爲擋箭牌,如不加以廢除,開啓再審不過是一種妄想。因此,對於開啓再審的蓋然性,基於無罪推定的考量,只要新證據在程度上達到對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產生合理的懷疑,而足以推翻原認定事實之或然率,不需達到明顯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程度,即足以開啓再審。司法院再審修正草案目前看來尚有許多爲德不卒之處,值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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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