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送貨員斜坡停車...遭下滑物流車夾死 主管判刑、公司賠錢

吳男支援同事送貨,未注意物流車性能異常,拉手煞車停斜坡竟下滑,企圖上車阻止,卻連人帶車推撞至民宅,當場被車門與鐵柱夾死。桃園地院審結,將臺灣宅配通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桃園營業所王姓所長則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

犯罪事實指出,吳姓男子是臺灣宅配通公司桃園營業所專員,2021年2月19日農曆春節過後,由於桃園營業所內的宅配貨物過多,經王姓所長指派吳男支援貨物宅配運送工作,並於午餐過後下午2點開始配送。

當吳男駕物流車抵達桃園市龜山區大同路巷內民宅,將手煞車拉起並停放於民宅前約4至9度傾斜面較小坡道,由於物流車儀板表手煞車燈異常(不會亮),且手煞車行程較一般車輛長,致吳男無法確認是否確實拉起手煞車,而於手煞車未完全拉緊便下車聯系收貨者。

在吳男下車後約過17秒,未拉緊的手煞車自行彈開,物流車逐漸加速往斜坡下方滑行,吳見狀立刻上前打開駕駛座車門,欲進入駕駛座並操控車輛,卻被車子推撞至民宅旁,受困於發動中的貨車車門與民宅旁鐵柱間,造成吳的胸腹部遭夾擠並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

案經吳母及子女提告,桃園地檢署將身爲僱主的宅配通桃園營業所王姓所長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被告宅配通公司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科處罰金刑。被告王所長於審理時否認犯行,將事故推給吳男停放斜坡時,未入檔熄火屬人爲操作,與事故車輛煞車行程過長無因果關係,被告均無過失等語。

法官依事故車輛鑑定報告、維修記錄及宅配通公司「車輛點檢作業規定」,認爲被告王所長未確實指揮、監督檢查車輛配備、性能是否正常,導致車輛手煞車故障,讓駕駛員無法依自身經驗判斷手煞車是否拉至定位。

被告又未訂定車輛停放斜坡的安全工作守則,未配置避免車輛滑落的車輪擋等設備,同時無適當職業安全訓練,導致吳姓被害人沒有正確停放車輛於斜坡的知識,更無放置車輪擋,被告顯有過失。依卷內事證,被害人死亡結果與被告過失行爲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王姓所長的犯行造成無可回覆損害,且始終否認犯行、指摘吳姓被害人應自負責任,又未賠償或補償任何金錢,足認犯後態度惡劣,參諸吳某家屬請求從重量刑的意見,兼衡被告王男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情狀,分別量處主文之刑,可上訴。

吳男支援送貨卻因車輛性能異常,拉手煞車停斜坡卻下滑,吳男企圖阻止卻遭車門與民宅鐵柱夾死,桃園地院審結,將桃園營業所王姓所長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臺灣宅配通公司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科罰30萬元,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