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SRF爭議 環境部強調:未取得許可證均屬新設污染源
在「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公告前,尚未依法申請取得地方政府核發設置許可證之鍋爐,均適用「新設鍋爐」的規定。(報系資料照)
近期外界關注桃園市3家固體再生燃料(SRF)發電廠適用法規疑義,環境部表示,由於此類發電廠爲空污法授權公告應申請許可固定污染源,依照空污法規定,3家SRF發電廠應於污染源設置前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設置許可證,在「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公告前,尚未依法申請取得地方政府核發設置許可證之鍋爐,均適用「新設鍋爐」的規定。
環境部說明,爲使環保主管機關確實掌握污染源的運作及污染排放情形,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設置或操作前,應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操作及燃料許可證,經試車作業或功能性測試等審覈程序確認污染源燃料使用及空氣污染防制情形後,纔可以依許可證覈定內容運作。爲避免各界混淆相關適用認定,環境部後續將於「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適用對象加註空污法,明示未取得設置許可證鍋爐,以新設鍋爐認定之。
「SRF營運體檢輔導團」透過逐廠訪視、檢查及輔導,診斷問題及提供改善建議,將於9月提出體檢報告書,並在體檢報告完成後的3個月內提出SRF管理辦法,並研議運用數位化工具強化管理。後續將盤點SRF營運動態及效益,預計在今年底前完成SRF白皮書;中長期則促進業界自行組成聯盟,從製造到使用建立完整的自律規範,建構SRF轉廢爲能良好的環境,減少民衆疑慮及維護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