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政府法律專業《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
蔡順雄指出,先前行政院在推動相關修法及研討時,全聯會都積極參與並表達支持的立場;未來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可以完善政府法律制度。
他進一步解釋,公職律師擔任的工作,是協助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人員,在推動業務過程中,妥適處理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公職律師主要是在政府機關內工作,與法院內的公設辯護人不同,不會有角色重疊的部分。
也有律師舉近期警察執法爭議事件爲例,認爲未來類似警務人員相關爭訟案件,可由公職律師協助其權益之保障,此外,公職律師因具有公務員身分,也可藉由其法律的專長,提醒員警執法時可能面臨的後續訴訟。
不過也有律師表示,如果公職律師的薪水俸給,與法官及檢察官差距很大,但又須受到公務人員相關法令限制,爲了「金錢」及工作性質考量,大部分的法律人,還是會選擇相對自由的律師工作,不想被綁在政府體系內。 《律師法》修正新增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爲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其離職後的迴避規定也比照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