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友出頭遭毆!他槍枝走火打死對方 無期逆轉改判18年定讞

臺南謝姓男子前年陪同楊姓友人到臺南七股談判,他取出鋼管槍擊發,張男槍擊致死,最高法院依殺人等罪判刑18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謝姓男子前年陪同楊姓友人到臺南七股談判,對方持電擊棒毆打楊,謝啓文見狀取出鋼管槍,與對方拉扯過程中擊發,張男遭槍擊致死,一審依殺人等罪將謝男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認爲謝男是間接故意殺人、非預謀或蓄意殺人改判1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男子謝啓文是楊姓男子的同居人之女的男友,他與楊男一同工作,但楊因細故與張姓男子不合,相約在2021年9月29日晚上在臺南市七股區一處空地處談判,楊男在當天開車搭載謝啓文到達該處,張隨後也抵達到場。

張姓男子下車並持電擊棒追打楊男,楊男呼喊求援於謝啓文,謝啓文將金屬槍管(槍膛內有霰彈1顆)及金屬撞針組合成鋼管槍朝向張男,張見狀後欲奪取鋼管槍,爭奪過程中,謝男擊發霰彈底火,致槍膛內之霰彈朝向張的右上腹擊發,致張男休克死亡。

臺南地方法院一審將謝男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臺南高分院二審認爲,謝男是間接故意犯罪,與一般預謀、蓄意而殺人情形有別,且他也願意與100萬元和解,將他依殺人罪改判18年,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刑6年,合併執行18年,檢方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