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殺警案「2份精神鑑定報告」不同 臺南高分檢署關鍵攻防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殺,鄭嫌2份精神鑑定報告不同,成爲判決是否有罪的關鍵因素之一。(圖/記者林悅攝)
鐵路警察李承翰被鄭姓男子刺死,一審以鄭男罹患失覺失調症判無罪,引起一片譁然,移審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檢署向高分院合議庭要求重新作精神鑑定,結果成大醫院所作的精神鑑定報告與臺中榮總嘉義分院所作精神鑑定報內容不同,鄭男無罪與有罪之間,這份精神鑑定報告可能是關鍵因素之一。
鐵路警察李承翰被鄭姓男子刺死案,一審法官以55歲鄭姓男子患有思覺失調症,案發當天是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四處陳情顯露出被害妄想),被告妄想內容(有人要在他下車時以毒藥加害於他)與犯案行爲(殺害要求他下車的警察)之間有絕對關聯,被告後來接受精神鑑定時智商只有76,採信鑑定人的意見認爲被告行爲時已因罹患精神疾病,導致其喪失辨識能力之免責要件而判處鄭男無罪。但此一判決出來引起國內一片譁然,並引起社會大衆極大民怨,紛紛質疑「殺警無罪」!
案移審臺南高分院二審之後,臺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峰及被害家屬都主張臺中榮民醫院嘉義分院替鄭男所做的精神鑑定有問題,要求重新送鑑定,臺南高分院合議庭另委送請成大醫院重新精神鑑定,結果成大醫院所作精神鑑定報告與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的精神鑑定報告不同。
據林志峰檢官指出,先前嘉榮在鑑定報告中,明確指出鄭姓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案發當天是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因此一審據以判決無罪,並諭令50萬元具保;不過,成大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認爲,被告行爲時僅有精神障礙致辨識行爲違法的能力「明顯降低」,同時指該精神障礙系因被告自行停藥所致,未來如繼續服藥即可有效控制,成醫精神鑑定報告在法律面來看,被告僅得減輕其刑,而非免其罪。
林志峰表示,成醫精神定報告認爲被告沒有反社會人格,但他持不同見解,仍將主張被告具有反社會人格來作法庭攻防。
據瞭解本案移審臺南分院,於5月25日第1次召開準備程序庭時,林志峰檢察官當庭即提出3篇補充理由書,並陸續又提出共6篇補充理由書,針對本案嘉義地院委託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所做精神鑑定報告是否逾越醫療專業,違背最高法院歷來之判決意旨,針對被告智商是否僅爲76分、是否有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及是否有反社會性格,引經據典逐一提出論告理由書爲論述,並聲請臺南高分院刑事庭調查證據。
臺南高分檢署並強調,對本案二審審判程序之法庭攻防必當竭盡所能,務求還死者李承翰公道,以告慰死者及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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