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越南兄弟能繼承爸爸的房子嗎? 律師:變賣不動產後現金可以

新臺幣示意圖。來源/Ingimage

網友的爸爸二十年前在越南經商,跟網友的媽媽聚少離多、感情也漸漸變淡,雙方和平離婚,網友在臺灣跟媽媽生活,與爸爸鮮少聯絡。

爸爸離婚後,就在當地另與一名越南籍女子結婚,生下一個臺越混血的弟弟,然而好景不常,兩人爭吵多年後就離婚了。越南阿姨就讓弟弟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弟弟從未領過臺灣身分證,一直以來都只有越南國籍。

網友的爸爸過世後,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僅留下一棟市價6000萬元的房產,網友在處理爸爸喪事、繼承問題時,很擔心弟弟之後會不會來搶奪遺產。

到底誰有繼承權?

網友主張應該只有本國籍的子女纔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外國籍的弟弟與我的繼承權總不可能一樣吧?所以纔會擔心越南弟弟來「搶奪」屬於他的遺產。但是我國民法對於子女繼承權,不區分本國籍與外國籍子女,也不分年齡大小,所有子女是按人數平均繼承的。

網友爸爸的房地產無法過戶給越南弟弟

臺灣對於外國人在臺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利,現在是採「 平等互惠原則 」,也就是依照該國法律或條約,臺灣人民若有在該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的權利,那麼那一個國家的外國人,就同樣可以在臺灣取得不動產。至於臺灣和哪些國家有平等互惠關係,可以到內政部地政司查詢「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內政部110年5月13日臺內地字第11002625943號函),本案中的弟弟是越南籍,越南與臺灣並不是平等互惠國,因此越南籍的弟弟,沒有辦法辦理登記臺灣不動產。

網友在辦理不動產過戶時,該注意什麼?

因爲越南弟弟屬於非平等互惠國家關係的外國繼承人,當辦理繼承登記時,得由臺灣繼承人在「繼承系統表」註明下列文字:「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主張繼承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

越南弟弟沒有辦法繼承登記臺灣房子,因爲越南與臺灣並不是互惠國,因此越南籍的弟弟沒有辦法取得臺灣的不動產登記,在繼承遺產時,就沒有辦法繼承不動產,但他可以繼承其他財產或變賣不動產後繼承現金)。

如果網友在繼承房產後要再出售變賣轉爲現金,要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爸爸)原始取得房地的時點,先計算賣房地的成本(稅金):

A.如果爸爸的房子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B.如果爸爸的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在跨國往來頻繁的現代,若有異國婚姻、非本國籍子女,如在生前妥善規劃,運用合法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妥善分配適宜的財產予非本國籍子女(如:現金),可以在過戶程序上較爲速捷,不必全體繼承人同意,遺囑執行人即可執行遺囑辦理,平安又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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