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擬準用所得稅法 配偶可合併報稅
行政院會今天正式拍板同婚專法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財產製,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繼承權利等;至於同性婚姻關係也準用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所得稅法的配偶合並報稅等。
同婚專法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別2人,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專法並自5月24日起實施,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外界關切,究竟同性配偶能否有合併申報稅負的權利?爲保障雙方當事人,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於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的規定。草案說明指出,例如國民年金法所定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所定配偶合並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的認定標準等,都應可準用。
知情官員說,母法之所以訂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婚姻規定的準用,就是要保障同性關係人的權利義務,因此所得稅法的夫妻合併申報當然可以準用,不然立法規定此一條文會沒意義。
草案明定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義務,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爲代理人;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財產製,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的監護、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等,皆準用民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