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拒檢撞警 遭開3槍受傷厚臉提告傷害 檢用這理由不起訴
黃姓員警開槍警告通緝犯,事後被告涉嫌殺人未遂、過失致重傷害等罪嫌,今嘉義地檢署偵結不起訴。(本報資料照)
劉姓男子因案被通緝,2021年2月27日遇警方盤查時不配合,甚至開車衝撞警用機車,撞傷其中1名侯姓員警加速逃逸,黃姓員警情急之下開3槍制止,其中1發子彈碎片射入劉男後腦,造成劉男右側肢體出現重傷害後遺症,事後劉男母親提告黃姓員警涉嫌殺人未遂、過失致重傷害、重傷害罪嫌、公共危險等罪嫌,嘉義地檢署經彈道比對,確認3發子彈「均不會」直接擊中駕駛座的劉男,黃姓員警使用警槍有正當理由,偵查終結以不起訴處分。
因毒品案被嘉義地檢署發佈通緝的劉男2021年2月27日當天下午與許姓、遊姓友人到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福懋加油站」加油,長竹派出所黃姓員警發現劉男休旅車,上前盤查,前來支援的侯姓、溫姓員警騎警用機車隨後到場,當時許姓、遊姓男子下車接受盤查,劉男不但提供假身分證號,全程拒絕下車,還火速從副駕駛座移到駕駛座,開車猛然起步,並直接衝撞前方的警用機車,造成站在車右側侯姓員警右腳挫傷。
黃姓員警爲阻止劉男逃逸,連開3槍制止,打中後車窗、車門,休旅車前進約20多公尺後,失控撞到路旁招牌停住,警方上前查看,發現劉男後腦中彈,緊急將他送醫搶救,並在車內起出安非他命、大麻毒品。
劉男治療後因腦傷造成右側肢體障礙,肌力約2至3分,已達嚴重減損一 肢以上機能的重傷害,劉男母親爲此告發開槍的黃姓員警涉殺人未遂等罪嫌,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從彈道比對,查出黃姓員警射擊3槍,都沒有直接擊中劉男,主要是子彈銅包衣破裂,彈頭破裂碎片擊中劉男頭部,黃姓員警當時開槍嚇阻行爲,是於急迫需要的合理使用,並未逾越必要程度。
承辦檢察官認爲,事件發生是劉男拒絕遵從執法警員命令,並不惜以駕車衝撞警用機車、擦撞侯姓警員方式逃離現場,危害警員及用路人安全所致,理應自行承擔後果,而非由依法執行職務、保護民衆生命、維護在場人員身體安全而開槍制止的員警來承擔,且劉男事後無端指控黃姓員警欲致其死地云云,與事實不符,顯屬無稽,最後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