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網路》臺灣大超頻掀口舌 中華電、遠傳槍口一致

遠傳針對臺灣大超頻一事件,認爲臺灣大應繳回超頻部分,大致可分爲5大論述:

1.1G以下頻率相對稀少,且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文將1GHz以下頻率單獨劃分爲一個區間,並就該區間設有頻寬1/3限制,足認主管機關亦肯認1G以下頻率對市場競爭之重要性,屬關鍵黃金頻段,因此,當特定業者掌控過多1G以下頻率將衍生產業不公平競爭以致減損消費者權益。

2.臺灣大和臺灣之星本合併案1GHz以下共60MHz超過1/3上限10MHz之多,超頻比例高達百分之二十,已嚴重違反歷次頻譜釋出競價規則及法規明確限制1G以下總頻寬不得逾1/3之規定。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應繳回超額頻寬。臺灣大主張「當市場結構改變,若使MNO網路數量減少爲3家,應可放寬頻率持有上限規範」,與現行法規不符,法規的安定性爲重中之重,不應允許任何人以情事變更之理由自行改變。

3.電信頻譜屬於公共財,公共財應選擇用於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因營業讓與變化產生的頻譜超標,自不能私相授受,應由主管機關收回,未來再分配予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

4.若僅因「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即可排除1/3上限之限制,無異助長任意以私法契約方式達成突破法律之規定,進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之行爲。臺灣大並未提出實質具體理由說明,僅以消費者權益受損、總頻寬最低等簡單說明要求適用例外條款,迄今也未說明其保留超頻頻譜所宣稱帶來之利益究竟是否大於外部性大。

5.臺灣大已表明合併後將提供用戶無差別待遇之無線網路服務品質,使其所有用戶(包含原臺灣之星之用戶)均得享受所有頻段、所有頻寬及其相關建設,何況合併後足足增加100Mhz (扣除超標的10Mhz) ,不應有所謂「剩餘頻寬容量將無法充裕提供280萬用戶使用」之情事。

遠傳最後強調,其與中華電向來秉持服務客戶及用戶權益至上,於競標時花費鉅額資金取得頻譜以服務客戶,所取得頻寬均系依據法令規定,但臺灣大先前曾於競標時兩度主動退出4G頻譜競標,致所取得之3G以下頻寬爲低;而今則以自身總頻寬爲最低主張其於黃金頻段超頻無限制競爭之虞,乃企圖曲解法律,更抹煞同業花費鉅額資金配合政府頻譜政策取得頻譜業者之努力,期望主管機關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