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官應迴避再審、非常上訴 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憲法法庭去年判決「連身條款」合憲,但認爲同一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相關機關2年內應修法;爲符合憲法判決意旨,司法院院會今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7條修正草案,保障被告訴訟權,將於近日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除刑事訴訟法第17條之外,司法院院會今也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6條修正草案,排除同一檢察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迴避事由;另爲保障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之間行使秘密自由溝通權,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34條之1,明定律師或辯護人因執行業務,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秘密溝通之紀錄,或因此所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不得爲作爲證據而扣押。

再者,司法院研擬製定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共33條,將送請立法院審議,重點包括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爲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落實總額主義,建構訴訟上配套措施;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徹底解決稅務爭議;設置稅務審查官,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共負釐清事實的責任;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

司法院院會今也通過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重點包括增設稅務審查官,並修正高等行政法院員額基準表及最高行政法院員額基準表;修正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規定;明訂行政法院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稅務審查官,或借調具有財稅專業人員充任,並授權由司法院訂定遴聘及借調辦法。

另外,增訂稅務審查官職權範圍,以有效協助行政法院審理稅務行政事件,也增訂稅務審查官之任用資格條件,以供行政法院選才與能。

司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