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犯入獄前狂拍A片 2審刑變輕

檢警偵辦「創意私房」偷拍案,查獲老師、警察涉案,其中超商店員陳宗駿邀約數名女子、少女性交易,以「個人收藏」話術誘錄影或偷拍,再上傳「創意私房」雲端空間。二○一九年五月陳因犯圖利使未成年人性交等三罪,遭判三年十月徒刑定讞,入獄前卻瘋狂拍攝牟利,臺灣高等法院昨天依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十二年徒刑。

陳宗駿一審原被依個資保護法等罪重判十七年徒刑,不過高院認爲,臺北地院誤以數罪併罰論罪,撤銷改論以一罪,刑度變輕。陳另犯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爲有對價性交罪二罪,各處四月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未扣案犯罪所得九十二萬餘元沒收,此部分上訴遭駁回。

二○一九年六月,陳宗駿服刑前在「創意私房」申設帳號,透過交友網站、包養網站及應召站傳送性交易訊息,蒐集少年、成年人的個資,透過聊天方式取得她們的生活照。陳之後邀約數名女子性交易,謊稱「僅爲個人收藏」、「保證不外流」,攝錄性交過程。

在攝得性影片後,陳宗駿與「創意私房」的版主「老馬」、國小老師林清安合作,將裸露的猥褻、性交影片、個資及描述等文上傳雲端,經審覈並議價後,交人接洽、賣斷。

陳宗駿辯稱無法判斷對方年紀,不過卻在帖文強調「可能真的太嫩了」、「嫩妹春光」,顯示不在意性交對象的年紀。高院認爲,陳坦承客觀事實卻否認犯罪,且先犯兒少性交易條例後再犯本案,動機與目的和手段惡劣,帖文數量、被害人數及犯罪所得皆巨、未悔過,不利量刑。

二○一三年林清安還是國小老師時,即與偷拍論壇接觸,高院昨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林六年三月徒刑。高院認爲,林與其他被告經營色情網站或販賣、竊錄,長達數年,影像上傳網路無法收回,「並非一時失慮」誤觸法網,不符合刑法「情堪憫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