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董事會問責制 年內上路
本次修法預告60日,預計最快年底上路。
張子敏指出,現行規定投信投顧經理人本就是要由董事會選定任命,因此此次明文增訂投信投顧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讓業者在遵法性上更注意。
未來若是發生基金經理人弊案將問責至董事會。至於罰則,據投信投顧法第103條共有六項,包括:警告、命令該事業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對該事業二年以下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新增受託業務、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爲六個月以下之停業、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廢止、其他必要之處置。金管會將視情節輕重做適當處置。
張子敏指出,鑑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擔任,爲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的利益衝突控管,參酌銀行及保險業規定,增訂投信、投顧事業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如同時擔任其他投信投顧公司董(監)事,推定爲有利益衝突,如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但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適用此規定。
張子敏表示,本次也放寬基金經理人、投信投顧公司員工可爲未成年子女理財。此次增訂該等人員如爲委託人的法定代理人,則不適用不得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