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業月報 12月起規定變嚴

從去年9月1日起至今年8月31日止,投信投顧公會增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相關法令,其中和市場影響較大的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轉讓或出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不得有介入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投資事業之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等。

投信投顧公會日前已發文要求各投信每月申報月報中須檢視此項限制,也就是投信公司自行查覈後,保管機構應對經理公司自行查覈結果進行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