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蘭姆酒產業」149秒影片挨批未上警語 李眉蓁陣營強硬迴應了
高雄市長補選進入最後關鍵時刻,國民黨候選人李眉蓁於政見發表會時提及要推動蘭姆酒產業,4日更於臉書特別闡述蘭姆酒產業內容,不過卻遭對手陳其邁點出恐違反《菸酒管理法》的規定,若是跟酒有關的廣告,要加示警語,比如說喝酒過量或是有礙健康等等。對此,李眉蓁陣營也做出迴應。
國民黨候選人李眉蓁於政見發表會時提及要推動蘭姆酒產業,4日更於臉書特別闡述蘭姆酒產業內容,卻被眼尖網友發現長達2分29秒的影片中,未上警語,對手民進黨候選人陳其邁也點出恐違反《菸酒管理法》的規定,若是跟酒有關的廣告,要加示警語,比如說喝酒過量或是有礙健康等等,提醒李眉蓁要注意法規上的遵循。
對於影片未上警語一事,李眉蓁競選辦公室也找來前臺北地院法官、律師張耀宇,他表示,該影片爲提升高雄農產品在世界酒類生產鏈的能見度,並沒有特定爲酒品推廣、宣傳的目的,更非鼓勵大衆購買酒品飲用,自無於影片標註警語之必要,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張耀宇律師解釋,我國菸酒管理法第37條針對「酒之廣告或促銷」雖規定應標明警語;然因該法屬於上位法律規定,就何謂「廣告或促銷」之定義並不明確,而該法授權訂定之「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雖就警語之形式設下規定;然仍未針對何種行爲屬於「廣告或促銷」進行說明。
張耀宇律師強調,本次李眉蓁陣營所製作的競選廣告,純屬競選政見表達,用意希望推動高雄傳統產業更進步,針對在地農產發展具全球市場競爭力的產業,除未販售酒品外,更非針對特定酒商所生產之特定酒品進行廣告或促銷,當無煙酒管理法第37條適用之空間,更毋庸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規定加註警語於影片,況該影片業於臉書貼文中標註警語,已盡相關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