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女教師命案/專家:教化可能性 鑑定有侷限

近來我國不僅死刑定讞者屈指可數,判死刑也未執行,是民衆不信任司法的一大原因。 圖/報系資料庫

「教化可能性的鑑定方法科學嗎?鑑定一百次就有一百種可能。」出自去年熱播臺劇「八尺門的辯護人」臺詞,曾引起討論。強盜殺人犯劉志明接受三次鑑定,從首次「再犯可能性高」到第三次「有教化可能」,成爲改判無期徒刑關鍵。到底鑑定幾次才符合法官斷案需求?又該採用哪次鑑定結果?其實全屬法官自由心證,這也是讓被害人家屬認爲司法不公之處。

刑法第十九條及五十七條對於精神狀態、犯罪動機,訂下不罰及科刑輕重標準,因牽涉被告刑度與權益,法院審理可能判死的重大刑案時,多會送交醫療或學術單位鑑定。實務上鑑定多關注被告行爲時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導致不能辨識行爲違法能力,量刑前的社會調查則關注被告犯罪動機、家庭背景等。

曾任臺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的律師李奇芳說,法律並未規定一定要送鑑定,但鑑定是權利,實務上若被告聲請,法院就要去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結果採不採用則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精神鑑定專家、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彭啓倫說,蒐集資料不同、審判初期及後期執行時間,確實可能出現不一樣的鑑定結果;鑑定面向很廣,例如刑事責任能力、個案接受矯正及執行後能不能復歸社會,有時法院囑託問題不同,結果也不同,端看法官如何解讀報告。

至於量刑前社會調查看的是「未來」,但要對未來做預測本來就困難,尤其再犯跟復歸可能性在不同階段做鑑定,結果會有不同。彭啓倫說,鑑定目的是獲得真相,也期許輔助法官做出最正確判決,但鑑定結果仍有侷限,不可能訴訟階段做的結論就能判斷往後狀況,關鍵仍在矯正機關及相關保護處分是否落實,讓受刑人獲得應有資源以重新復歸社會。

一名檢察官指出,近年判死發回、改判案例多聚焦被告矯治可能性及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之罪,鑑定不夠詳盡也會成爲發回理由;男子樑育志殺害馬國女大生,一審未做鑑定,二審才做量刑前社會調查,一、二審判死刑,但最高法院對鑑定標準看法不同,因牽涉再犯可能性的判斷,發回更審中。

法界人士說,法官要不要判死全靠量刑調查,會函詢有無再教化可能,如果有再教化可能,就取得無期徒刑判決的憑據,理論上「法官不容易判死刑」。